河池市邮政管理局政务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资讯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村地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7

国邮办发〔20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21〕29号),深化农村地区快递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推动“快递进村”工程,为快递企业服务农村市场创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现就优化农村地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为农村地区提供快递末端服务。对于开办快递服务站、运营智能快件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鼓励其将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对于将70%以上的快递服务站(智能快件箱)设置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在申请许可时,快递服务站(智能快件箱)数量要求比照现行规定降低30%执行。

二、简化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各地区邮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不必要限制,做到“应备尽备”。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对于开办快递服务站、运营智能快件箱面向农村地区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企业,实施末端网点批量在线备案,备案回执在线下载,实现“一次都不用跑”。其他快递企业在农村地区批量设置快递末端网点的,参照上述政策办理。

三、优化快递许可领域政务服务。具备条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在2022年9月30日前,要分批推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现场预约服务和许可证、分支机构名录寄递服务,在本地范围内逐步实现“不见面审批”。第一产业占比较大、农村地区相对集中的省(区、市)、市(地)邮政管理部门要率先推广上述服务,为快递企业面向农村提供服务创造更优质的政务环境。

四、加强农村快递服务管理。各地区邮政管理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开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备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守住安全底线,落实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依法不予许可、备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纠治未按约定地址投递、违规收费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7


  • Title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

    京ICP备案08008301号政府网站识别码:BM71000001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8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