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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事项编码:11100000717819048R1000167002000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国家邮政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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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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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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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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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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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可在国家邮政局网站查询 |
监督投诉方式 |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9:00-17:00 |
办理地点 |
各市(地)邮政管理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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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邮政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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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在线上传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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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申请文件 |
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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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在线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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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原因的证明文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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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在线上传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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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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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在线上传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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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主席令六届第47号公布、2009年4月24日主席令第12号第一次修订、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70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5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三款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规范性文件】《国家邮政局关于下放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国邮发〔2015〕7号):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邮政局决定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地)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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