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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事项编码:11100000717819048R1000167003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国家邮政局 行使层级 国家级、省级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承诺办结时限 2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现场咨询、网络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 国家邮政局行政许可受理室、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材料必要性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收费标准
    无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主席令六届第47号公布、2009年4月24日主席令第12号第一次修订、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70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5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第五十三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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